AI做的47集短剧被人整部搬走,法院说这也算「作品」
- 2026-10-04 10:49:22
一部47集的微短剧,一小时左右,画面和配音基本是AI生成的。上线才一天,被人整部搬运到另一个视频号,剧名一改,中间插广告赚钱。
做剧的公司告了。搬剧的人心里可能想:AI生成的东西,又不是你画的你写的,凭什么受保护?
武汉江岸区法院的答案是:受保护。
这是湖北首例AI短剧著作权案。
案情先说清楚。A公司是做微短剧的,2026年初用生成式AI工具辅助做完了这部47集的剧,在国家广电总局备了案,随后在红果短剧、微信视频号上发布。上线仅一天,B公司运营的视频号就把全部剧集完整搬走,改名换姓,播放时插商业广告牟利。
A公司告的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。
争议就一个:主要画面和配音都由AI生成,这部剧算不算著作权法上的「作品」。
现在的裁判口径,落在这四个字上:独创性智力投入。作品得源于人的智力投入,得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与表达。反过来,如果是「一键输出」的机械产物,那就不是。
法院把这部剧的来路查了一遍:前期剧本策划、文案撰写,中期设分镜提示词、挑人物形象和场景素材、把AI生成的一堆片段筛掉不合格的,后期剪画面、修细节、配伴音和字幕。创作人员全程参与,每一环都在做判断。
不是让AI随便生成一段就拿来用,而是拿着提示词反复调,一次次筛,直到生成的东西贴近脑子里那个构想。
法院的结论是:创作人员对成片有完整的预见性和实质控制力,AI只是实现创作意图的工具,就像摄影师手里的相机。所以这部剧属于受保护的视听作品。B公司改名搬运、插广告赚钱,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。
赔偿这块有个新东西,值得单独拎出来说。
双方都没能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、侵权人的违法所得,也没证明授权费标准,法院就按法定赔偿综合考量:剧集时长、传播范围、上线时段、侵权持续时间、主观过错,还有创作成本。
在算创作成本时,法院把AI创作过程中词元消耗带来的算力成本、商用工具授权成本,一并纳入了考量。
说人话就是:你调AI烧掉的那些token,在这类案子里开始被当成一项能被赔偿的成本来算。不少同行都在盯这个信号。
最终判赔经济损失加合理开支共2万元。双方都没上诉,判决已生效。
如果你是拿AI做内容的,法院其实把话说明白了:想证明这是你的作品,你得拿得出创作过程的证据。剧本、提示词草稿、生成记录、原始工程文件、首发证明,都留着。别嫌这些是废纸,真出事了,它们就是你的「独创性」证明。
再补一句:AI只是个工具,拿它当借口去抄别人的东西,这套说辞在法院不管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