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北武汉:审结全省首例AI短剧著作权侵权案
- 2026-10-04 02:37:41

近日,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结全省首例AI短剧著作权侵权纠纷案,明确以“独创性智力投入”为认定关键,并将词元(Token)消耗带来的算力成本纳入考量范围,为基层办案提供了参考。
案情简介
原告A公司系专业微短剧创作运营企业。2026年初,A公司通过AI辅助创作完成47集微短剧《云上XX》(化名),剧集总时长约一小时,已依法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完成备案,随后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。
然而该剧上线仅一日,A公司即发现,B公司运营的微信视频号,未经权利人任何许可,擅自完整搬运涉案全部剧集内容,同时篡改短剧名称为《女子XXX》(化名),通过播放剧集植入商业广告的方式谋取经济利益,涉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。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。
审理过程
经审理查明,涉案微短剧属于融合多种创作要素、历经多轮创作环节而完成的影视剧。其创作过程可分为前期的剧本策划、文案撰写,中期的分镜提示词设置、人物形象和场景素材选定、AI生成片段甄别筛选,以及后期的画面剪辑排布、细节修正、伴音与字幕匹配等环节。
原告A公司的创作人员完整参与了上述全部创作环节,投入了大量连续性、实质性的智力投入。涉案微短剧最终的创作走向与视听效果呈现,取决于创作人员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。创作人员对最终成片的表达具备完整的预见性与实质的控制力,AI工具仅为实现创作意图的技术工具。因此,法院认定涉案微短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。
被告B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,擅自篡改作品名称后完整搬运剧集内容并通过商业广告盈利,客观上侵害了A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,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。
在损害赔偿数额认定方面,因双方均未举证证明权利人实际损失、侵权人违法所得及涉案作品权利使用费,法院依法综合考虑涉案短剧时长、传播范围、上线热播时段、侵权持续时间、侵权主观过错等因素,并在考量创作成本这一因素时,结合AIGC行业创作特性,将创作中词元(Token)消耗带来的算力成本、商用工具授权成本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,最终判决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万元。该案判决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,案件已生效。
法官提醒
对于创作者来说,使用AI辅助生成的创作内容,创作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是法院认定作品属性时的审查重点,创作者要注意留存剧本文案、提示词底稿、生成记录、原始工程文件、首次发表凭证等创作证据,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确认作品性质。
对于网络用户、平台经营者来说,切勿抱有AI内容可以随便使用的错误想法。未经权利人许可,不得擅自传播他人创作内容,更不能对他人创作内容随意篡改。平台经营者应当落实审核义务,及时处置侵权内容,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网络环境。
来源:“湖北版权”微信公众号
编辑:曾甜
出品:湖北省“扫黄打非”办公室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