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I短剧② | 数字演员的这张脸,到底值多少钱?
- 2026-09-28 01:21:10
AI短剧系列前情索引:AI短剧① | 我把脸授权给你了,你到底拿到了什么?
摘要
据公开报道,部分渠道以每年一百余元的价格收购普通人的肖像素材用于 AI 短剧制作。价格高低不是问题,用一次性的钱,买到永久性的、可复用的、可外溢的资产,才是问题。
本文不讨论价格高低的合理性,而是分析其背后的对价结构,一次性给付与持续性使用之间的错配;并结合《民法典》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的相关规定、美国 SAG-AFTRA 关于数字复制品的计酬机制,提出可供平台与制作方参考的定价结构与条款文本。
目前一张脸的价格
据新华社「新华视点」2026 年 5 月 27 日的报道,在部分社交平台上,有收购者向普通人收购高清正面照、侧面照、全身照及实拍视频,肖像授权一年的价格大致在 100 元至 200 元之间;也有制作方按次结算,单次价格在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。
值得注意的是收购方所要求的素材规格:正面、侧面、全身照片加实拍视频。这一组合已经超出了一般“使用一张照片”的范围,更接近于为建模与生成准备素材。
也就是说,支付的对价对应的是“一次授权”,而取得的素材在技术上具备反复生成、持续使用的能力。对价与所获权益之间的这一落差,是本文讨论的起点。
需要说明的是,本文引用上述数据仅用于说明行业背景,不构成对任何具体交易价格的判断。
问题不在价格高低,而在对价结构
200 元本身不违法。
一个成年人,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,自愿以 200 元许可自己的肖像用于某部短剧,那是他的自由。法律不替任何人的脸定价,市场才定价。
真正的问题在于,这一笔钱买到的是有没有形状的东西:
一部剧还是一百部剧? 如果没说。合同写的是“授权一年”,那就一年内随便用。
短视频平台还是信息流广告? 如果没说,约定用于 AI 短剧制作及传播,那么广告切片算不算传播?
能不能拿去训练模型?训出来的模型归谁?能不能转卖? 而恰恰是这一步,让一张脸从「素材」变成了「产能」。
一年之后怎么办? 授权过期了,模型还在,那张脸还在被一集一集地生成出来。
于是,由此形成了一个典型的结构性错配:
用一次的对价,买断了一个永久性、可复用、可向外溢出的资产。

宫律说法

上述三点的共同特征,是对价一次给付、权利持续存在。在人格权领域,这一结构天然存在不稳定性。
原因并不复杂:人格权的行使与处分受到法律特别限制,不因一次性约定而终局确定。因此,讨论「定价是否合理」,首先要讨论「定价对应的是什么」。
中国法下的法律规则
制作方最爱在合同里写的一句话是:“本协议不可撤销”“本人放弃一切解除权”。在中国法下,这句话的效力相当可疑。
《民法典》第1022条: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,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。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,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,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,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。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,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,应当赔偿损失。
其中第二款尤应注意:即使双方明确约定了许可期限,肖像权人基于正当理由仍可解除合同,只是需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,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。
另需结合以下规定一并理解:
《民法典》第497条: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该格式条款无效:……(二)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、加重对方责任、限制对方主要权利;(三)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。
《民法典》第995条:人格权受到侵害的,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。受害人的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、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请求权,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。
综合上述规定,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结论:
“不可撤销”“放弃解除权”等格式条款,存在因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;
约定期限并不排除肖像权人基于正当理由解除合同;
人格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,历史项目的合规瑕疵并不能因时间经过而当然消除;
若对价与后续获利明显失衡,且存在利用对方处于弱势或缺乏判断能力情形的,还可能涉及显失公平(《民法典》第 151 条)的评价。
宫律看法

从实务角度看,与其在合同中约定排除解除权(该约定效力本身即有疑问),不如主动设计退出机制:明确解除的通知期限、解除后的费用结算方式、以及解除效力的时间范围(原则上不溯及已完成的合法使用,但不得新增使用、不得继续训练)。 预先安排退出路径的授权,其价格也更具有稳定性和可执行性。
美国 SAG-AFTRA 的计酬机制
美国演员工会(SAG-AFTRA)在 2023 年打了 118 天罢工,最终协议于 2023 年 12 月 5 日以约 78% 的赞成票通过。它拿下的核心成果,不是「涨了多少钱」,而是把 AI 复制作品的使用拆成了三笔钱,对国内实践有一定参考价值。
1. 先看清楚:它在管哪几类数字替身

2. 再看计酬的主要环节

容易被混淆的一点是:「用于其他影片的另行议价」与「复播复映酬金」是两条不同的规则。 前者指向新的使用行为,后者指向同一作品在后续窗口的播映收益。国内平台在设计「追加使用费」时,宜将这两类情形分开列明。一类是跨作品、跨媒介的新使用,一类是既有作品的持续收益分成。
3. 关于背景演员的“升级”规则
2023 年协议专门处理了「一次扫描、终身复用」这个威胁,给了背景演员两条保护:
群演的复制品被用于主角性质的表演时,按若本人出演所需的工作天数计酬;
若给群演加上台词、改动口型使其「说话」,该群演应升级为「日演员」(day performer),按相应费率补差。
这一条简直是为 AI 短剧写的。 今天大量素人的脸被当作「背景板」「路人甲」采集进来,AI 一加戏,给他加一句台词、让他转向镜头、把他剪进主角情绪戏,他就不是背景板了。
按 SAG 的逻辑,这时候必须补差价。 而国内现在的做法是:一次谈好,之后永不追加。
4. 2026年版合同的主要新增
2026 版合同对 2023 版作了多处补充,其中与肖像授权定价关系较密切的有:

5. 2025 年《互动媒体协议》的细化
2025 年 7 月,SAG-AFTRA 以 95.04% 的赞成票通过新的《互动媒体协议》(IMA,主要适用于互动媒体领域),进一步细化了计酬与披露规则:
按「行」计酬:使用声音数字复制品的,按生成的行数支付报酬,一行约为十个词;
90 天使用报告:雇主须在作品发行后 90 日内提交报告,说明哪些角色使用了复制品、报酬如何计算;
披露义务:是否用于实时生成、是否涉及敏感内容等,应在取得同意时明确告知;
区分常规技术处理:降噪、音调调整、角色绑定等常规处理不属于数字复制品,不适用上述同意与计酬规则——这一区分划定了"技术处理"与"替代表演"的边界。
6. 一张对照表:
SAG 规则 → 中国法语境 → 平台能做什么

说到最后,可以怎么定价
把上面的规则翻译成产品语言,我建议平台采用四层计费:

同时建议确立三项基础规则:
授权到期自动终止,不设自动续期。 续期须重新确认授权范围并重新议价。
媒介与渠道逐项列明。 不宜采用"全媒介""包括但不限于"等概括表述。
平台公示参考价格区间。 这有助于形成相对透明的价格预期,也可作为平台已尽合理提示义务的说明。
条款建议
说到最后,任何不给结论的分析都透露着不负责任,本作者本着要做一个负责人的人,提出一条参考文本,作为本篇的闭环。哈哈。具体数值与比例需结合业务实际确定。
一、定义
1.1 采集:为创建数字演员形象而进行的人脸、声纹素材拍摄、录制、扫描及其预处理活动。
1.2 基础使用:在附件一《授权范围表》载明的作品、集数、镜头数量上限范围内的使用。
1.3 追加使用:超出附件一范围的使用,包括跨作品、跨媒介、海外发行、广告及二次剪辑利用。 1.4 模型训练:使用素材进行模型微调、训练、蒸馏或数据集构建,须单独授权,未勾选即视为未授权。
二、采集费
2.1 采集费一次性计收,与授权费分列,金额不低于平台公示的当期底价。
2.2 采集应提前不少于 48 小时通知权利人;采集行为本身即产生对价,不因素材由权利人自行提供而免除。
2.3 权利人因采集产生的合理交通、误工成本,由使用方承担或由双方另行约定。
三、基础使用费与使用上限
3.1 基础使用费按【部/集/镜头数】计量,附件一应载明使用上限。
3.2 达到上限后不得继续使用,须另行签署追加使用协议并支付相应费用。
3.3 附件一未载明上限的,按最低标准(单部作品、不超过【 】集)认定;存在争议时,作有利于权利人的解释。
四、追加使用费
4.1 下列情形构成追加使用,须在使用之前取得权利人书面同意并另行付费:
(1)超出附件一载明的作品、集数或镜头上限; (2)用于本合同作品以外的其他作品或系列作品;
(3)跨媒介使用(含信息流广告、直播切片、衍生周边、海外发行);
(4)将形象用于商业广告或品牌代言性质的场景。
4.2 追加使用费由双方逐次议价;未达成一致前不得使用。
五、使用强度变化时的对价调整
5.1 权利人素材以群演、背景板、路人性质授权的,实际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,视为使用强度显著超出授权时的预设,使用方应按主要角色标准补足差额:
(1)被赋予台词、独白或配音;
(2)被给予特写镜头、情绪戏或承担关键情节作用;
(3)被置于海报、封面、片头等具有识别度的位置;
(4)在作品宣传素材中被单独呈现。
5.2 补差金额按主要角色当期参考价的【 】% 计算,或由双方另行约定。
六、分账(可选)
6.1 作品充值收入或广告收入达到【 】元的,权利人有权按【 】% 参与分账。
6.2 使用方应于每【月/季】结束后【 】日内提供收入与播放量数据;权利人有异议的,可申请平台复核。
七、期限与续期
7.1 授权期限由附件一载明,到期自动终止,不设自动续期。
7.2 续期须重新确认授权范围并重新议价。
7.3 权利人依据《民法典》第 1022 条解除合同的,按本合同"解除与退费"条款处理。
八、使用报告(可选)
8.1 使用方应于作品上线后 90 日内向平台及权利人提交使用报告,载明使用作品名称、集数、镜头数量、AI 使用方式、是否用于训练以及报酬计算方式。
8.2 权利人有权查阅与其相关的使用记录;平台日志留存不少于三年。
九、价格公示与争议处理
9.1 平台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当期采集费与基础使用费的参考区间。
9.2 就使用量、计量口径发生争议的,以有利于权利人的口径计算。
9.3 使用方未提交使用报告或所提供数据明显不实的,按平台规则处理,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。
上述条款中,对风险分配影响较集中的是三处:使用上限(3.2)、使用强度变化时的对价调整(5.1)、到期不自动续期(7.1)。三者分别对应于「计量—调整—终止」三个环节,其余条款主要服务于这三处的可执行性。
围绕 AI 短剧的肖像授权,价格高低通常不是争议的核心,争议往往产生于对价所对应的权利范围不够清晰:一次给付对应的是一次使用,还是持续使用;是某一部作品,还是后续所有作品;是形象使用,还是包含模型训练。
从 SAG-AFTRA 的经验看,其处理方式并非「为一张脸确定价格」,而是按使用的环节分别计酬:采集、本片使用、跨项目与跨媒介使用各自对应不同的对价。我国《民法典》第 1022 条亦为肖像权人保留了基于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空间,这在客观上同样要求交易安排具备可调整性。
将定价从"一次性买断"调整为分层、可计量、可续期的结构,既有助于降低争议风险,也有利于形成持续稳定的交易关系。
下一篇将讨论:在合同已明确约定期限的情况下,权利人主张撤回同意或解除合同的,应当如何处理。
EN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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