短剧上线仅1天就被“换名抄走”,通过播放剧集植入商业广告谋取利益,湖北首例侵权案判了
- 2026-10-05 07:01:46
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
刚上线一天的AI短剧,转头就被人全集“搬走”以赚取广告费。近日,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湖北首例AI短剧著作权侵权案。
某文创公司(化名)是一家专门拍摄短剧的公司。近年来,随着AI工具的普及,该文创公司开始从事AI短剧制作。
2026年3月,文创公司的创作团队辅助运用AI工具,创作了一部47集的短剧《云上XX》,整部剧时长约一小时,依法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,之后上线红果短剧APP、微信视频号等平台,正式和观众见面。
没想到,该短剧刚上线一天,工作人员浏览平台内容时就发现不对劲。原来,另一家文发公司(化名)在未经文创公司授权的情况下,把整部剧47集内容完整搬运至其运营的微信视频号播放,还把原来的剧名改成了《女子XXX》,通过播放剧集植入商业广告的方式谋取经济利益。文创公司遂诉至江岸区人民法院,要求文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、承担赔偿责任。
承办法官易婧雯告诉极目新闻记者,该案争议焦点在于:涉案短剧的画面、配音大多由AI辅助生成,能否认定为作品,能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?
“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是创作者的原创智力成果,能够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与表达,不能是AI简单一键自动输出的机械产物。”
经审理查明,涉案短剧创作过程可分为初期故事构思、剧本策划,到中期分镜提示词设置、选取人物形象和场景、逐个筛选剔除AI生成的大量片段,再到后期对挑选出来的片段进行剪辑排布、修正细节,配上合适的背景音乐和字幕。
“每一步都是创作团队深度参与的,并不是由AI一键生成。”在庭审阶段,原告表示,虽然成片中的画面和配音系AI生成,但涉案短剧最终的创作走向与视听效果呈现,取决于创作团队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,AI只是辅助工具。
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,法院认定,这部AI辅助创作的短剧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,受著作权法保护。
最终,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决,被告文发公司赔偿原告文创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万元。该案判决后,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,案件已生效。
来源:极目新闻(记者:邱睦)
通讯员:易婧雯
编辑:肖苔 刘思宇
审核:张欣
实习生:江玉玲
推荐阅读
男子花84.5万元拍下“金观音”,回家一测不含金,耗时3年讨回竞拍款;“金像”源自一起行贿案,被检方认定为赃物并收缴,法院判了
男子清早刚上班,捡到3张纸条,上面竟写着自己的名字:“我已20小时没有进食进水,帮我,求你们”,报警后,民警和消防员翻窗救人